
案例分析:工程轉包、勞務分包還是勞動合同糾紛
甲公司通過競標承建XX公路A-B段,而后甲公司把A-B段公路以《A-B段公路勞務分包協議》的形式全部轉給當地人乙修建,協議約定該工程所需費用由乙全部墊資,業主驗收合格后,甲公司抽取工程總價的20%作為管理費,剩余部分支付給乙。協議簽定后,乙組織了當地村民丙、丁等連同乙共50人共同修建此段公路。在修建此段公路的過程中,原材料、機器設備等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組織,從路基到水泥路面也由乙等村民完成。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乙等50名村民并未如期拿到約定的工程款,乙以甲公司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協議履行。
分析:
一、 本案不屬于勞動分包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斗课萁ㄖ褪姓A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從上述規定來看,勞務承包人應當是具備法定資質的企業,個人或沒有法定資質的組織不能成為勞務分包合同的主體,乙是自然人,當然不能成為勞務分包合同主體。其次,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施工中的勞務,而非工程本身。本案當事人間簽訂的《A-B段公路勞務分包協議》實質上是約定由乙完成A-B段整個工程,這已經超出了勞務分包的范圍。再次,勞務分包是承包人對工程中的勞務部分進行施工管理的一種形式,甲公司并未提供資金支持也未進行施工管理,該工程完全是在乙自行組織下完成的。
二、本案也不是勞動合同糾紛。乙等50名村民并未與甲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本案中,乙等50名村民自行組織完成了該工程,甲公司并未對其進行管理,他們與甲公司的關系也隨著該工程的竣工而結束,他們并非是甲公司的其中一員。
三、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雖然是勞務分包協議,但其實質是把整個A-B段工程全部轉包給乙,法律行為的實質就是意思表示,在認定案件性質時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而不是僅僅依據合同的名稱確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該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承包人甲公司自行完成。工程分包只是針對工程中的非主體結構部分,也不能以分包形式達到轉包的目的。在本案件中,A-B段工程的原材料、機器設備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組織,從路基至路面水泥所有工程也由其完成,協議約定已經涉及到了A-B段工程的主體結構。
綜上,本案當事人之間應屬工程轉包關系,《A-B段公路勞務分包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該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程價款。這里注意應當沒收甲公司的管理費和該工程的利潤,“當事人不能從違法行為中得到利益”是處理民事案件的原則,對甲公司而言,明知乙是不具備法定資質的自然人,卻與之簽訂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是違法所得;對乙而言,明知不具法定資質卻承攬工程,主觀存在過錯,畢竟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對其實際支出部分應予以支持,利潤應予以沒收,否則,對于其他經過努力取得資質的企業是不公平的,對取得資質的企業變相地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會給違法轉包人雙方造成只要工程質量合格就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假象,不利于建設工程行業進行有效的規范。(法律事務室 張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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